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上字第188號
上 訴 人 張錫坤
張振鋒
張錫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
複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
上 訴 人 張錫平
被上訴人 公業張信宗
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
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5、16列關於「○○○段」、「○○段」之
記載,應依序更正為「○○○段」、「○○○段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書記官 陳緯宇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