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民事),上易字,112年度,160號
TCHV,112,上易,160,20250325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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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上易字第160號
聲 請 人
即 上訴 人 德城行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啓銘
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
相 對 人
即被上訴人 輔城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恩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「福保段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福寶段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,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,爰依聲請人之聲請,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國聖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惠彥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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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輔城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城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