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等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金上訴字,114年度,235號
TCHM,114,金上訴,235,202503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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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KELVIN LEE KOK CHOON(中文名:李國駿

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房號000(即沃客旅館,在押)
陳啓順


上列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
之裁定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裁定原
本及正本,其中理由欄第2、3行關於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
項第1款情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
第1款『或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』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

二、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,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裁
定原本及正本,其中理由欄第2、3行關於「有刑事訴訟法第
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」之記載,顯係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
條第1項第1款『或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』」誤寫之錯誤
,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,揆諸首揭規定,爰依刑
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,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胡宜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巧屏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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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