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KELVIN LEE KOK CHOON(中文名:李國駿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房號000(即沃客旅館,在押)
陳啓順
上列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
之裁定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裁定原
本及正本,其中理由欄第2、3行關於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
項第1款情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
第1款『或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』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,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裁
定原本及正本,其中理由欄第2、3行關於「有刑事訴訟法第
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」之記載,顯係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
條第1項第1款『或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』」誤寫之錯誤
,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,揆諸首揭規定,爰依刑
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,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周巧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