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246號
TCHM,114,聲保,246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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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保字第24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賴冠勳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
付字第2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賴冠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賴冠勳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
2年11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
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10號函核准假
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上訴字第2
40、251、252、25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
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宏 卿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 姁 穗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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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