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231號
TCHM,114,聲保,231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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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23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李騰宏


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
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李騰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李騰宏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
,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
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
97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
院(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57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
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
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玉聰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于君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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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