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22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筱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
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筱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楊筱蘋前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
兩種以上之毒品等罪,經法院判處罪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
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
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47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
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上訴字第810號),爰
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
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
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宏 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周 巧 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