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194號
TCHM,114,聲保,194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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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保字第194號
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蕭青峰


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
付字第1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蕭青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蕭青峰前犯傷害罪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
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
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570號函核准假釋
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上訴字第249
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
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
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 冰 芬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德 芬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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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