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191號
TCHM,114,聲保,191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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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保字第191號
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孫臺榆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
度執聲付字第1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孫臺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孫臺榆前犯銀行法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
徒刑2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
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,而
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
2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
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
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 冰 芬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德 芬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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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