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347號
TCHM,114,聲,347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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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字第347號
聲明異議人
即 受刑人 王奕淞
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王奕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係「對檢察官所為何案之
執行指揮,認為不當而提出聲明異議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: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
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
明異議」。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」為對
象。  
二、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奕淞(以下稱聲明異議人)於民
國114年3月18日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,其聲請意旨雖記載為
「聲明異議人因妨害秩序案件,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
察官執行之指揮(114年執字第2433號,癸股)聲明異議」
等語,並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癸字第243
3號執行指揮書為證。然聲明異議人亦於上開書狀理由欄中
敘明「聲明異議人王奕淞雖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,
惟執行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王奕淞所為易科罰金之聲請,
逕行發監執行」等語,且此部分並未提出檢察官否准易科罰
金聲請之具體文件或相關函文。準此,本件聲明異議人所提
上揭聲明異議狀究係對「檢察官所為之114年執癸字第2433
號執行指揮書」;抑或對「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王奕淞
為易科罰金聲請之函文」,認為不當而提出聲明異議,其語
意不明,以致本院無從審查聲明異議人係針對何一檢察官執
行之指揮為異議及其聲明異議內容是否真實,爰命聲明異議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究係何案
,並提出相關文本或函文,以利審查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宏 卿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 姁 穗



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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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