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313號
TCHM,114,聲,313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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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字第31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裔善文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聲請案號:114年度執聲字第1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裔善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

  理 由
受刑人裔善文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
並考量受刑人分犯販賣第3級毒品混合2種以上未遂1罪、加重詐
欺計10罪,毒品與詐欺部分罪質互異;詐欺犯行具密集性,但毒
品、詐欺犯行間隔約11個月;受刑人目前30歲,仍有工作能力,
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,兼衡罪責相當、特別預防刑罰目的、
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未表示意見等情,爰定
其應執行刑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
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刑事第八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志民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書慶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附表:受刑人裔善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       號     1     2 罪       名 共同販賣第3級毒品混合2種以上未遂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  告  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犯  罪  日  期 112年4月27日 自111年3月間至4月25日止共實行10次 偵 查(自訴)機 關年  度  案 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4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5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    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    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 判 決 日  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    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    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3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     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6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55號 (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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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