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373號
聲 請 人 李依蓉律師(即被繼承人黃紹軒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關於「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國宗遺產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紹軒遺產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