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證券交易法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重金上更一字,113年度,3號
TCHM,113,重金上更一,3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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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江義福


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李彥群律師
傅祖聲律師
朱日銓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良章

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謝文欽律師
張倪羚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景洽


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邊國鈞律師
黃聖棻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光明



         
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
陳思成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許清順


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,不服臺灣臺中地
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,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第一
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032號
、第15385號、第15387號、第17972號、第18633號、第24054號
、第24055號、104年度軍偵字第42號,移送併辦案號:104年度
偵字第25375號、第25376號、第25378號、第25763號、第26582
號、第27979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
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㈠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、2江義福李良章王景洽、張光明
許清順之部分,及江義福李良章定應執行刑部分,均撤銷

江義福李良章王景洽、張光明許清順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
「第二審(更審)主文」欄所示之罪,各處如所示之刑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明松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妤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
經法官批示,本件判決書涉及軍事採購流程,不公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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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