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上訴字第1395、1410號
被 告 NGO MINH THANG
(中文姓名:吳明勝)
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
許琬婷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NGO MINH THANG(中文姓名:吳明勝)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
十八日起撤銷羈押。
理 由
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NGO MINH THANG(中文姓名:吳明勝)前
經本院執行羈押,玆查被告因另犯過失傷害等數罪,經法院分別
判處有期徒刑2月、拘役40日、拘役50日(後2罪所處之刑,另經
定執行刑為拘役70日)確定,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徵
得本院同意借提執行,而於民國114年3月18日發監執行,則本件
被告羈押之原因已消滅,應撤銷羈押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
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江 秋 靜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