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上易字第27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周承諺
(現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,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
所為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上易字第275號)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法第320條、第321條之竊盜罪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
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
文。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
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
384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:上訴人即被告周承諺(以下稱被告)因犯竊盜案件,
經本院判決後,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惟被告所犯幫助犯攜帶
兇器竊盜罪,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
審之罪,是其對本案提起上訴,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,自應
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
法 官 林宜民
法 官 鄭永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姿妤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