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等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上易字,113年度,275號
TCHM,113,上易,275,202503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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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上易字第27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周承諺



(現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,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
所為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上易字第275號)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法第320條、第321條之竊盜罪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
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
文。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
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
384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:上訴人即被告周承諺(以下稱被告)因犯竊盜案件,
經本院判決後,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惟被告所犯幫助犯攜帶
兇器竊盜罪,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
審之罪,是其對本案提起上訴,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,自應
予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 蔡名曜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宜民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鄭永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姿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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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