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高等法院(民事),重上字,114年度,117號
TPHV,114,重上,117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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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上字第117號
聲 請 人 唐宏輝



上列聲請人因唐秋雄等4人與相對人李玟潔等3人間不動產所有權
移轉登記等事件(114年度重上字第117號),聲請為被上訴人唐
秋雄選任特別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選任唐宏輝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等事件被上訴人唐秋雄特別代理人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上訴人唐秋雄(下稱姓名)因跌倒頭部撞
擊地面,導致雙側創傷性腦出血,於民國114年1月19日經急
診入住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(下稱國泰醫院)
,現意識不清,已為無訴訟能力之人,因其並無法定代理人
恐有延誤之虞,伊與唐秋雄為父子關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1條第2項規定,聲請為唐秋雄選任特別代理人,代為訴訟
行為。
二、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,而無法定代理人,或法定
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,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,得聲請受訴
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
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唐秋雄於114年1月19日因雙側創傷性腦出血,急診入住國
泰醫院加護病房,於同年2月3日轉至病房照護,格拉斯哥昏
迷指數6分,現意識不清,短時間無法清醒,現仍住院治療
中等情,有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可參(見本院卷第99頁)。
唐秋雄無訴訟能力堪可認定。然唐秋雄為成年人,且未經
監護宣告,無法定代理人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
本資料可參(見本院卷第109頁),本院認有為其於本件不
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。聲請人
唐秋雄之子,且經本院就由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乙事,
函詢唐秋雄之妻唐陳枝、其他子女唐宏亮、唐睎溱,渠等均
無回函為反對之意,相對人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
(見本院卷第125頁),茲選任聲請人擔任唐秋雄特別代
理人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




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伯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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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