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等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78號
TPHV,114,聲,78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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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78號
聲 請 人 何佩娥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承恩(Eric James Williams)間請求離婚
等事件(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45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此觀法院組織法第
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即明。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,應作成
和解筆錄;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
訟法第379條第1項、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是成立訴訟上
和解之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自應於和
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(本院112年度家上
字第45號),兩造業於民國113年5月29日達成和解並製作和
解筆錄,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(見本院卷第11
至14頁)。惟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26日,始向本院聲請交付
上開案件本審歷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顯已逾期,揆諸上
開說明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十五庭
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惠如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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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