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高等法院(民事),抗字,114年度,58號
TPHV,114,抗,58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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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58號
抗 告 人 張雅菁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,
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
第650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
對於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
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為聲明異議
,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
1項規定甚明。執行程序若已終結,執行處分已無從撤銷或
更正,其聲明異議,已無實益可言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
字第108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相對人原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下稱高雄地院)110年度司
執字第72364號債權憑證,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對第三人富
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人壽公司)之保險契約
金錢債權,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(下稱執行法院)以113年
度司執字第15795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。執行
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對富邦人壽公司核發扣押命令,富
邦人壽公司於113年8月7日陳報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保單存
在並予以扣押。抗告人就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,執行法院
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。查相對人業於114年1月8日具
狀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,有本院民事庭電話紀錄、執行
法院傳真之民事撤回狀影本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
)。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58號執行事件,已因相對
人撤回強制執行而終結,依上揭說明,抗告人對相對人之聲
明異議已無實益。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廢棄,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
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武志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再抗告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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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