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高等法院(民事),家抗字,113年度,121號
TPHV,113,家抗,121,2025033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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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抗字第121號
抗 告 人 黃超塬(原名黃康泰
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沛瑱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對於中華
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
,50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抗告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民國114年1月1
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即為抗告不合法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
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
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查抗告人對於114年3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1號裁定
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限抗告人
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其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
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嘉芬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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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