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等法院(民事),重上字,112年度,377號
TPHV,112,重上,377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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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上字第377號
上 訴 人 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為國
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律師
被 上 訴人 吳昌福

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
黃永琛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 理人 孫誠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
瞭之處,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10
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。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就
上訴人抗辯所謂委任契約違反民法第106條及公司法第223條規定
部分及上證8至上證13形式及實質真正部分,具狀表示意見。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
法 官 陳君鳳
法 官 賴秀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
書記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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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