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等法院(民事),重上字,111年度,875號
TPHV,111,重上,875,202503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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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上字第875號
上 訴 人 陳忠慶
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
被 上訴人 鄭家鈺原名鄭春燕)

洪輝煌

洪品衍
洪明萱
洪明哲

陳洪麗鄉

洪碧滿

洪淑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
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
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
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十三庭
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
法 官 邱蓮華
法 官 林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靜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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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