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7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玉美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
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玉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玉美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,
經法院判刑確定、送監執行。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
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
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
定等語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
9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
名冊、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法院前案紀錄表,認
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93條
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