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6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學炬
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逃逸案件
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楊學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學炬前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
通事故致人重傷逃逸罪,經法院判刑確定、送監執行。嗣經
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
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
97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
冊、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法院前案紀錄表,認聲
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93條
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