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337號
TPHM,114,聲保,337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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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37號
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刑人 徐年盛

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束(
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4號)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徐年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,經最高法院
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。民國112年2月17日送監執行,11
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
1356171號函及所附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
名冊可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 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婷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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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