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336號
TPHM,114,聲保,336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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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周勝利
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
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周勝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周勝利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
罪刑確定,現於監獄執行中。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
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
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
0月確定,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,受刑人於112年11月21日
送監執行。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,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
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61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
有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
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
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
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宜蒨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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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