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撤銷羈押處分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703號
TPHM,114,聲,703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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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703號
聲請人 江雨蓉
即被告
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)聲請
撤銷羈押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即被告江雨蓉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
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
之1第1項情形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民國114年3月12日
裁定羈押。
二、聲請內容略以:羈押使得被告繳不出房租,會被房東趕出;
需要扣案手機才能配合調查提出資料;被告自113年10月20
日之後未再與共犯「Loving」聯絡,此外並無其他詐騙集團
成員找過被告;請求撤銷羈押改以限制住居、定時向派出所
報到。
三、被告經原審認定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
同詐欺取財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,已詳細論述判決理
由,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。被告坦承參與收取款項犯行,
本案之前,另觸犯分擔車手罪行,又實行同樣犯行,一犯再
犯,足認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。被告辯稱需繳納房租
、願配合調查,不足以否定被告犯行之羈押必要性。審酌被
告犯罪情節、社會秩序之危害與被告人身自由權衡,對被告
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、必要。被告聲請撤銷羈押,不應准
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婷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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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