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54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戴燃輝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3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戴燃輝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;其中有期
徒刑參月又拾捌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另
有期徒刑伍月又拾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
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戴燃輝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,先後經
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、第53
條、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
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又數罪併罰,有二裁
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同法第
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律上屬於自
由裁量之事項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,並非概無拘
束。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
判者,為外部性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
,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限。法院為裁判時
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定其
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,然仍應受前揭
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(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
23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刑法第51條就有期徒刑之數罪併
罰定應執行刑,係採限制加重原則,而不採併科原則或吸收
原則,乃為避免採併科原則,可能導致刑罰偏重而過苛,不
符現代刑法之社會功能;採吸收原則,可能導致評價不足,
而有鼓勵犯罪之嫌。此項限制加重原則,不僅於有期徒刑定
應執行刑時,有其適用,在數罪併罰之數罪所處之刑,均得
易科罰金,於定折算標準時,亦同應遵循。從而數罪併罰之
數罪所處之刑,均得易科罰金,其折算標準不同時,因原確
定之本案判決所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亦有確定力
,應受其拘束。故應按比例就所定之刑,分別諭知各該部分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始屬適法而合乎公平正義(最高法院
109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受刑人戴燃輝先後因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以詐術使開
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、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
共2罪,各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、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
、2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
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;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2罪所
示刑度之外部界限(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0月),附表所犯各
罪最長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,暨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之
犯罪類型均為政府採購法案件,其所犯之犯罪類型、行為態
樣、動機目的均係因投標政府採購案所犯之罪,經詢問受刑
人後,其表示:無意見之旨(見本院卷附陳述意見狀),本
院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、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,為整體非
難評價,及貫徹前揭刑罰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,
就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(9月) ,並按照各罪原宣告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之比例(附表 編號1、2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4月、6月,按比例各為40%、6 0%;即以定執行刑9月之40%、60%計算),各為108日(30日×9 月=270日,270日×0.4=108日)即3月又18日、162日(30日×9 月=270日,270日×0.6=162日)即5月又12日,分別諭知各該 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附表:(時間:民國)
編 號 1 2 罪 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、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2,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日~110年7月6日 108年8月1日~108年8月15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658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77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5日 113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29號(已執畢)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5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