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徐柏棟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聲請案號:114年度執聲字第2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徐柏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徐柏棟因詐欺等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
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
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
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
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
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
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。又數罪併罰有二
裁判以上者,應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刑法第
50條、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
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
果,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
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(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
釋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
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
外,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,刑
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據此,本院業將檢察官聲
請書、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
受刑人,並經其表示意見,此有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(
見本院卷第105頁)。
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,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,分別經臺
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
示之刑,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;附表編號4所示
之罪,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,改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
,並確定在案;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,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
,改判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,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
回確定在案,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
憑(見本院卷第19至88、89至94頁)。
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
,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,核
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,依同條第2項規定,須
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,始得全部依第51
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。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
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,此有受刑人簽署之「定刑聲請切結書
」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頁),故經本院審核,認聲請為
正當。
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
界限,並非概無拘束。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
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,為外部性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時,
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
限。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,有
二裁判以上,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
項,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(最高法
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⑴附表編號1至2所
示之罪,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88號判決
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;⑵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,亦經本院
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等情,
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(見本院
卷第25、57、63、90、94頁),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
限,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、態樣、侵害法
益等情狀,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(見本院卷
第105頁),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
程度,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定其應執行之
刑如主文所示。
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刑,雖原均得易科罰 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 罰結果,已不得易科罰金,揆諸前揭解釋意旨,無再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,併予敘明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第5 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附表:
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.12.12 109.12.12 110.06.26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3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3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9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 判決日期 113/01/25 113/01/25 113/05/16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 確定日期 113/01/25 113/01/25 113/06/14
編號 4 5 (以下空白) 罪名 詐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.02.28 111.09.26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32、203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32、20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 判決日期 113/05/23 113/05/23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337號 確定日期 113/05/23 113/10/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