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訴訟參與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國審聲字,114年度,1號
TPHM,114,國審聲,1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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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游○翎
游○宗
劉○
廖○偉
上四人共同
代 理 人 邱奕澄律師
吳庭毅律師
被 告 鄧如惠



選任辯護人 方怡靜律師(法扶律師)
吳怡德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等案件(113年度國審上
訴字第5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許游O翎、游O宗、劉O朱、廖○偉參與本案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「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
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
資訊:四、為刑事案件、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」
、「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,除前項第
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,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
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」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
第69條第1項第4款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裁定為必須公
開之司法機關文書,自應依前揭規定遮掩足資識別本案兒童
身分之資料,先予說明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鄧如慧(下稱被告)被訴家庭暴力罪之
殺人等案件,聲請人4人為被害兒童之直系血親(游O翎為母
親、游O宗為外祖父、劉O朱為外祖母廖○偉為生父)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之規定,聲請參與訴訟等語

三、經查,被告因涉家暴之殺人、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臺灣桃園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
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後,檢察官及被告均
不服提起上訴,現由本院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5案件審理中
,核屬上開規定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。而聲請人游O翎
為被告本案所涉殺人未遂之被害人,並為被害人游O晴之母
;游O宗、劉O朱為被害人游O晴之祖父母(直系血親);廖○
偉則為被害人游O晴之生父,均為上開規定所列得聲請訴訟
參與之人。前揭各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參與,經本院
徵詢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,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、
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事
項後,認為准許其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
之目的,且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是聲請人等聲請參與本案訴訟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
 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思帆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為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鈺翔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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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