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上訴字,114年度,1342號
TPHM,114,上訴,1342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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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RAMOS JUDITH NARRA

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RAMOS JUDITH NARRA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貳拾捌日起限制出
境、出海捌月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必要時
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、出海。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
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,不得逕行限制之:㈠無一定之住、
居所者。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。㈢有相當理由足認
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」、「審
判中限制出境、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,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
刑10年以下之罪者,累計不得逾5年;其餘之罪,累計不得
逾10年」,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、第93條之3第2項後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限制出境、出海之處分,其目的在避免
被告因出境、出海滯留他國,以保全國家追訴、審判或日後
執行之順利進行。而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,屬事實審
法院得依個案情節,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,
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RAMOS JUDITH NARRA因違反洗錢防制法
等案件,經原審審理後,認為其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
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,判處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新臺
幣(下同)2萬元,緩刑2年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
向公庫支付1萬元,且為相關沒收、追徵在案,被告不服提
起上訴,現由本院審理中。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資料,認被告
犯罪嫌疑確屬重大,且被告為外籍移工,現因涉犯本案,經
勞動部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勞動發法字第1140504673號函
自114年3月26日起撤銷該部111年8月18日勞動發事字第1111
814188號函核發雇主楊○○真實姓名詳卷)聘僱被告之聘僱
許可,並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等情,有上開勞動部114年3
月26日以勞動發法字第1140504673號函在卷可參,則被告不
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,將隨時被遣送出國,倘其出境後,其
有滯留境外不歸之可能性甚高,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
虞,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,非予
限制出境、出海,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
。復衡酌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、維護社
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,
且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,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衡量後,
認有限制被告出境、出海之必要,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
28日起限制出境、出海8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、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志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昱廷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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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