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抗字第2781號
抗 告 人 黃宏宇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,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
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(113年度撤緩字第154號),提起抗告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裁定意旨略以: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宏宇因過失傷害案件,
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臺北地院)於民國112年3月21日
以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6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,受刑人不服
提起上訴,經同院於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審交簡上字第4
4號判決駁回上訴,並宣告緩刑3年,受刑人應依執行檢察官
指定之付款方式給付被害人呂明峰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並
於112年12月8日確定。經檢察官指定受刑人應於113年9月30
日前一次支付5萬元,惟受刑人迄今仍未給付,經檢察官傳
喚,亦未到案說明,認受刑人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
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,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
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。
二、抗告意旨略以:受刑人有誠意解決問題,但經濟困窘,致無
法全額給付,希能分期給付云云。
三、按緩刑宣告,得斟酌情形,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
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;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
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,足認原
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,得撤
銷其宣告,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、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,除須符合刑法第75
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,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,賦予法
院撤銷與否之權限,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「足認原宣告之緩
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」供作審認之標準
。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「情節重
大」者,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
件,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
其財產、故意不履行、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
等情事而言,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
間,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
果,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,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
撤銷。
四、經查:
㈠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臺北地院以112年度審交簡上字
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,緩刑3年,並應於判決確定後
,依檢察官指定之付款方式,給付被害人5萬元,於112年12
月8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稽。
㈡依上開確定判決內容,本件緩刑條件係「依檢察官指定之付
款方式,給付被害人呂明峰新臺幣5萬元」,則其付款之時
間、給付全額或分期為之,自應由檢察官衡量雙方意見,依
具體個案情節酌定之。本件經檢察官通知履行,受刑人於11
3年3月12日表示可先支付5,000元,剩餘款項4萬5,000元分1
5期按月給付3,000元,直至全數清償完畢;惟被害人表示該
案已延宕2年,受刑人無解決誠意,希能一次給付,不同意
受刑人之條件,至多答應自113年4月1日起,分3期各2萬元
、2萬元、1萬元給付,至113年6月止。檢察官審酌兩造意見
後,於113年4月11日通知受刑人,並告以受刑人應於113年9
月30日前1次給付5萬元給被害人,若未遵期履行,將撤銷緩
刑宣告,受刑人就此亦知悉此情。顯見檢察官所定履行方式
,已斟酌雙方要求,放寬受刑人之履行期限,然受刑人屆期
仍未履行,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案說明,受刑人亦未到案
,此有執行筆錄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
等資料附卷可參。而受刑人於原審113年11月27日開庭時表
示:我是中低收入戶,平常開計程車,車子是跟車行租用,
房子也是租的,我經濟困難,想說等小孩畢業再還錢等語。
惟本件110年12月2日案發迄今已3年10月;受刑人於112年12
月8日知悉緩刑之履行條件已1年4月;經檢察官於113年3月
、4月分別告以償還被害人之方式亦歷時多月,期間僅見受
刑人單方以經濟困難推諉,未見有任何賠償之舉,罔顧法院
給予緩刑之機會,未於法院判決所諭知之期限內,依檢察官
之通知到庭履行,對於原審法院通知說明之要求亦置若罔聞
,受刑人無視於上開緩刑所附負擔之效力,徒以家庭經濟負
擔沉重等非正當事由拒絕履行,未能保持接受緩刑所附帶條
件之誠意,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,情節確
屬重大,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
罰之必要。從而,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
核無不合。受刑人仍執陳詞以其經濟困難為由提起抗告,依
前揭說明,其抗告並無理由,應駁回之。
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再抗告。
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