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8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佑家
指定辯護人 張國權律師(義務辯護)
訴訟參與人 AD000-A112018(姓名、年籍均詳卷)
代 理 人 梁燕妮律師
童筠芳律師(已解除委任)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,不服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60號,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
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92
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,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
、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。本件僅上訴人即被告黃佑家(
下稱被告)提起上訴,並於本院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之「
刑度」上訴,其餘部分沒有上訴而不在本院審判範圍(本院
卷第99頁),故本院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是否合法、妥
適予以審理。
二、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資料,本於法院量刑裁量之權限,就第一
審判決關於被告如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,論處其犯拍攝少年
性影像罪刑,被告明示僅對於刑度部分提起上訴,本院認第
一審所處之刑度,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,爰予維
持,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科刑理由(如后)。
三、被告上訴意旨略以:被告始終坦承犯行,且已於原審審理中
與A女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,足見被告已積極彌補A女所受損
害,確有悔意,是被告所為有情輕法重之情,縱科以法定最
低度刑猶嫌過重,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,有適用法
則不當之違法,且原審量刑過重,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
。
四、第一審判決科刑理由略以: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之私,明
知A女案發時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女子,竟於與A女合意為
性交行為時,拍攝A女之性影像,對A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
展有不良影響,所為殊值非難;又被告前已有違反兒童及少
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起訴之前科,竟仍再犯本案違反兒童及
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,其素行非佳;考量被告犯後坦承
犯行,並與A女達成和解、已全數賠償A女和解金新臺幣35萬
元,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對A女造成之危害
程度、被告於本院所自陳之生活狀況、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
狀況,以及公訴人、訴訟參與代理人、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
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,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等旨。以上
科刑理由,茲予以引用。
五、上訴駁回之理由
㈠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無不當
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,得酌量減輕其刑,其
所謂「犯罪之情狀」,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
情狀,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,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,應就
犯罪之一切情狀,予以全盤考量,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
事由(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,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
同情,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,是否猶嫌過重等等),以為判
斷。
⒉被告藉由徵才而與A女合意為性交行為之機會,拍攝A女之性
影像,對於A女之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有負面影響,犯罪情
節非輕;且被告前有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之類似前科,卻再
為本件犯行,足見其遵守法規範之意志薄弱,是認依其犯罪
情狀,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,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
人同情,並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,自無從依
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。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酌減其
刑違法一節,自非可採。
㈡原審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
⒈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而刑事責任復具有個別性,
因此法律授權事實審法院依犯罪行為人個別具體犯罪情節,
審酌其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,並衡量正義報應、預防犯
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之實現,而為適當
之裁量,此乃審判核心事項。故法院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量
之宣告刑,倘其量刑已符合刑罰規範體系及目的,並未逾越
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,復未違反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
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者,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屬
適法妥當,而不能任意指摘為不當,此即「裁量濫用原則」
。故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,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
之不當,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
未及審酌之情形外,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。
⒉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之罪之量刑,業予說明理由如前,顯已以
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(被告
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犯罪手段、犯罪所生損害、犯後態度、
品行、生活狀況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),予以詳加審酌及
說明,核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,亦無違反
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。
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情,核屬犯後態度之範疇,業經原審予
以審酌及綜合評價,且原審並無誤認、遺漏、錯誤評價重要
量刑事實或科刑顯失公平之情,難認有濫用裁量權之情形。
⒊本院綜合考量應報、一般預防、特別預防、關係修復、社會
復歸等多元量刑目的,先由行為責任原則為出發點,以犯罪
情狀事由確認責任刑範圍,經總體評估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
的、犯罪手段、犯罪所生損害、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、被告
違反義務之程度等事由後,認本案責任刑範圍屬於法定刑範
圍內之中度區間;次從回顧過去的觀點回溯犯罪動機的中、
遠程形成背景,以行為人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,經總體評估
被告之品行、生活狀況、智識程度等事由後,認本案責任刑
不應予以削減;最後再從展望未來的觀點探究關係修復、社
會復歸,以其他一般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,經總體評估被告
之犯後態度、社會復歸可能性、修復式司法、被害人態度、
刑罰替代可能性等事由後,認本案責任刑應小幅下修至法定
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。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屬於法定刑範圍內
之低度區間,已兼顧量刑公平性與個案妥適性,並未嚴重偏
離司法實務就拍攝少年性影像罪之量刑行情,屬於量刑裁量
權之適法行使,自難指為違法或不當。此外,本件於第一審
言詞辯論終結後,並未產生其他足以影響科刑情狀之事由,
原判決所依憑之量刑基礎並未變更,其所量處之宣告刑應予
維持。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一情,
亦無可採。
㈢綜上,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情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、第373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,檢察官張啓聰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