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臺灣高等法院(刑事),上訴字,113年度,6913號
TPHM,113,上訴,6913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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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上訴字第691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恩慈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周漢林


指定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不服臺灣新
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,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第一審
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233、82
464、82465、82466號、113年度偵字第7407號),提起上訴,本
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乙○○(telegram暱稱「混沌王」)、甲○○(telegram暱稱「
上悠亞」)、蔡易澄陳仕華、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、te
legram暱稱「Michael」之人(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),
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之第
二級毒品,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公告
「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」第1點㈢所列管制進出口物
品,依法不得運輸、私運進口,乙○○、甲○○、蔡易澄、「Mi
chael」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;其等並與陳
仕華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,由「Michael」指示
乙○○尋覓出名收受大麻包裹之人,乙○○遂委請甲○○代為尋覓
出名收件人,甲○○於民國112年8月間告知蔡易澄上情,蔡易
澄允諾提供其身分資料、地址及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
大麻包裹收件資料,並擔任報關進口之委任人、領貨人,乙
○○復覓得陳仕華願負責大麻包裹於臺灣境內之運輸。「Mich
ael」經乙○○轉告已尋得大麻包裹收件人後,即以附表編號2
所示包裹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4包(包裹編號E
Z000000000CA號,收件人蔡易澄,收件人電話0000000000號
,下稱本案包裹),委由不知情之郵務業者自加拿大以國際
航空寄送方式於112年12月3日運輸入境,經財政部關務署
北關察覺有異,於該日11時36分許扣押本案包裹,通報內政
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於同日14時許自本案包裹起出如
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4包。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
察第三總隊警員透過郵務人員與蔡易澄聯繫,確認本案包裹
派送、領取事宜,由警員隨同郵務人員於112年12月6日11時
許將本案包裹送達蔡易澄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8樓之3
住處之社區1樓中庭,蔡易澄旋為埋伏之警員持臺灣新北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。嗣蔡易澄同意配合警員追
查其他共犯,便於該日11時33分許,以附表編號6所示手機
聯繫甲○○告知已取得本案包裹,甲○○旋以附表編號5所示手
機轉知乙○○,乙○○以附表編號4所示手機、透過甲○○指示蔡
易澄於該日19時許,將本案包裹置於蔡易澄上開住處18樓門
口,陳仕華接獲乙○○通知,遂於同日19時15分許前往上址,
以附表編號7所示手機撥打telegram視訊電話向乙○○確認置
蔡易澄住處門口之本案包裹即為乙○○指示運輸之物後,拿
取本案包裹自蔡易澄住處18樓搭乘電梯至1樓時,即遭警員
逮捕。
二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  理 由
壹、審理範圍: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係規定:(第1項)上訴得對於判決之
一部為之。(第2項)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,其有關係之
部分,視為亦已上訴。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、免訴或不受
理者,不在此限。(第3項)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、沒
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。原審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
均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,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、5
年4月。原審判決後,被告2人均提起上訴,於本院審理期日
被告甲○○及被告2人之辯護人均表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(見
本院卷第112至113頁),另被告乙○○於上訴理由狀中亦僅就
量刑提起上訴(見本院卷第41頁),檢察官則未上訴,故本
案審判範圍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,審查原判
決量刑及其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。關於被告量刑所依據之
犯罪事實、所犯法條(罪名)及沒收部分,均按照第一審判
決書之認定及記載。
二、前引犯罪事實及後述之所犯法條,業據原判決認定在案,非
在審理範圍內,惟為便於檢視、理解案情,乃予以臚列記載
,併此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刑之說明:
㈠、核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所為,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
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
品進口罪。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與蔡易澄、「Michael」等人就
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間,有犯意聯絡、
行為分擔,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。被告2人利用不知情之郵務
人員自加拿大運送本案包裹入境臺灣,為間接正犯。被告2
人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,均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
,不另論罪。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均係以一運輸、私運行為同時
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、懲治
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,為想像競合犯,
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均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
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。
㈡、刑之減輕事由說明:
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:
  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於偵訊、審理時坦承本案犯行不諱,是被告
2人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
規定減輕其刑。 
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:
  本案查獲經過業經證人即警員李冠廷於審理時證稱:本案包
裹收件人、收件地址均與蔡易澄個人資料吻合,警方逮捕蔡
易澄後,其稱願意配合查緝其他犯嫌,復由警員使用蔡易澄
之通訊軟體與交接包裹之人聯繫表示已收到本案包裹,對方
回稱將派人領取,我們便在蔡易澄住處逮捕前來拿取包裹之
陳仕華陳仕華配合警方供出乙○○,並告知警方乙○○之tele
gram暱稱為「混沌王」,警方將陳仕華與「混沌王」之tele
gram對話紀錄擷圖比對後,確認「混沌王」確為乙○○,復拘
提乙○○,乙○○配合警方以facetime撥打電話予「三上悠亞
,警方以網路IP追蹤比對,比對發現「三上悠亞」係甲○○等
語(見原審原訴卷第344至352頁),足見被告乙○○於遭警方
查獲後,確有提供被告甲○○之手機門號、facetime ID,檢
警據以偵辦並查獲被告甲○○,且上揭被告乙○○之供述與查獲
被告甲○○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及必要之關聯性,故被
告乙○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。
又考量被告乙○○所運輸之大麻重量非輕,況被告乙○○於本案
行為前已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新北地方院判處緩
刑確定之前科紀錄,故均不予免除其刑,附此敘明。
 ⒊刑法第59條部分:
  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,惟刑法
第59條規定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,惟並非漫無限
制,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、環境與情狀,在客觀上足以
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,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期,
猶嫌過重者,始有其適用。是以,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,
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,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
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,而可憫恕之情形,始謂適法。查被
告等人所運輸之物為淨重1999.04公克之大麻,毒品價值、
可能危害程度均非輕微,該等毒品倘若全數流入我國境內,
將衍生數量難以想像之販賣毒品、施用毒品、轉讓毒品等犯
罪,造成嚴峻社會問題,使更多接觸毒品者之家庭遭受衝擊
、甚至破碎,被告等人為圖一己私利,竟運輸如此數量非少
之毒品,犯罪之惡性非輕。而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負責本案包裹
運輸之訊息傳遞工作,均非邊陲角色。且被告甲○○所犯之罪
,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;另被告乙○
○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17條第1項規定減刑後,所得量處之最輕本刑,均已大幅減
低而無過重情事。審酌其等犯罪手段、在本案共犯結構之角
色、所生危害以觀,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,在客觀上足以
引起一般人同情,是考量其等犯罪情節、態樣、動機及手段
,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尚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情事,且仍符
合罪刑相當性原則,是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。
 ⒋按有2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,遞加或遞減之,刑法第70條
定有明文。查被告乙○○同時有2種減輕事由,均依上開規定
遞減輕之。
二、上訴駁回之理由:
㈠、被告2人上訴意旨略以:
 ⒈被告乙○○部分:我的父親於113年6月28日發生車禍,受傷嚴
重,目前於加護病房治療,我身為家中長男需照顧父親,請
鈞院考量我遭查獲後自始即坦承犯行,已有悔悟之意,犯後
態度良好。另我是受「Michael」指示,就本案並無決定權
,屬較下游角色,而本案包裹於入境時遭查獲,並未造成實
質損害,縱科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,請鈞院依刑法第59條之
規定減輕其刑後從輕量刑。
 ⒉被告甲○○部分:我是受乙○○之指示尋覓其他運毒之被告,並
不知道乙○○的上游為何人,因此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
17條第1項的規定減輕刑度。但我犯後坦承犯行,主動配合
檢警偵查,尚有悔悟之意,原判決對我所量處的刑度實屬過
重,請鈞院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從輕量刑。
㈡、原審以被告2人犯行事證明確,依法論罪,並以行為人之責任
為基礎,審酌被告乙○○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,經臺
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確定,其於本案
行為時仍在前案緩刑期內;被告甲○○曾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
遂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確定,其於本案
行為時仍在前案緩刑期內,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素行難謂良好。
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明知第二級毒品大麻對於施用者有莫大之戕
害,但為求其等自陳如本案運毒計畫成功,分別可分得2成
、不詳數額、新臺幣(下同)1至5萬元報酬(見原審原訴卷第
384至385頁),漠視毒品之危害性,無視政府反毒決心,由
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非法自海外運輸毒品入境,其等所運輸第二
級毒品大麻淨重1999.04公克,數量非少,對國民身心健康
及社會風氣具有嚴重威脅,被告乙○○在本案角色為與「Mich
ael」聯繫之人,亦係其徵詢被告甲○○及同案共犯陳仕華
加運毒計畫,被告甲○○復進而徵詢同案被告蔡易澄加入運毒
計畫,並負責被告乙○○及同案共犯蔡易澄之間傳遞訊息角色
,其等所為實應非難。惟念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,而運輸之
毒品已於關務署臺北關遭查扣,未致擴散危害。兼衡其等分
別自陳之智識程度、家庭、經濟狀況(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
揭露,詳如原審卷第387頁)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有期徒
刑2年10月、5年4月。經核原判決量刑裁量並無違誤,並已
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、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
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,況原判決量刑並未逾越法
定刑度,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。又被告2人均無刑法第5
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,則原判決客觀上不生量刑失衡之裁量
權濫用,應予維持。被告2人均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,
自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被告乙○○經本院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爰不待其陳
述,為一造辯論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、第371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提起公訴,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文賢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附表:
編號 扣案物 說明 1 大麻4包(淨重1999.04公克,含包裝袋4只) 被告等本案運輸之大麻 2 國際快捷包裹EMS 1件(含成衣1批) 包裹外包裝 3 郵局包裹簽收單1紙 包裹簽收單 4 iPhone SE手機1支 被告乙○○持用、聯繫運輸毒品犯行使用之手機 5 iPhone 8 Plus手機1支 被告甲○○持用、聯繫運輸毒品犯行使用之手機 6 iPhone 11手機1支(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) 共犯蔡易澄持用、聯繫運輸毒品犯行使用之手機 7 iPhone 8手機1支(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) 共犯陳仕華持用、聯繫運輸毒品犯行使用之手機 8 iPhone 13手機1支(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) 被告乙○○持用之手機,然其自陳與本案無關 9 疑似愷他命1包 被告乙○○自陳係其施用之毒品,與本案無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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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