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上訴字第5847號
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YOKAWAT SIRINAPA
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YOKAWAT SIRINAPA羈押期間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
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YOKAWAT SIRINAPA(下稱被告)經訊問後,
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
之犯罪嫌疑重大,且被告為泰國籍人士,在臺居無定所,具
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,
顯難進行審判,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,嗣經第1
次延長羈押,至114年3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
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,認本院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,再
被告所涉犯行,危害社會秩序非輕,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
之有效行使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
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,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、責付或
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
程序之順利進行,從而認為以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、必要
,並合乎比例原則,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
可能情形,乃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是被告應自114年3月
30日起,延長羈押2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