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上易字第18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古皓予
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
許世賢律師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
為113年度上易字187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「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
原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113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刑事
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,關於被告即上訴人古皓予
之「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」之記載,顯係「民國00年00月00
日生」之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茲更正
為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