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號
聲 請 人 蔡鎧陽(即蔡銘賢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略以:緣案外人(其亡父)蔡銘賢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
之證券2 張,嗣該證券為其所繼承,乃向鈞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
,經以民國113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受理在案,並於同年9月30日
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2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芸附表: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5-ND-0048594-9 1 1,000 2 仝 上 087-ND-0171398-0 仝上 仝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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