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4號
原 告 周沈月女
周籃青
周藍新
周華美
周富麗
周貴珍
周淑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勝全(世界餐廳)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0,645,99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,22
0元,扣除原告等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原告等
尚應繳納新臺幣123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姵珺
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
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