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
葉詠絮
被 告 吳順錫
吳雪貞
鄭家豪
鄭家輝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順鎮
被 告 吳怡靚即吳桂樺即吳麗蘭
吳家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梁靖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