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41號
聲 請 人 李進盛
關 係 人 廖秉宏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廖麵之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廖秉宏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廖麵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
,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依附件所示方式辦理被
繼承人李清次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廖麵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