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
聲 請 人 楊孟凡
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(法扶律師)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行正
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債 權 人 吳隆助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孟凡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一
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
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孟凡已經鈞院以113年度
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確定,為此,依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44條規定,請求准予復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
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
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
實。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據以向本院聲
請復權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