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4年度,20號
ULDV,114,家聲,20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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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聲字第20號
聲 請 人 黃○○
關 係 人 周○○
張○
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等事件之程序監
理人,聲請核定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程序監理人黃○○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,由關係人周○○、張
○○各負擔二分之一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等
事件裁定選任為系爭事件中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
或負擔之程序監理人,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並
提出報告書,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
1項規定,聲請准予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(下同)3
萬元等語。
二、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,按其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等一切
情況,以裁定酌給酬金,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,家事事
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,
應斟酌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行律
師、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每人每一審級於5,00
0元至3萬8,000元額度內為之。前項酬金,包括程序監理人
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。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,應予
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
項之事由釋明之,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
條所明定。
三、經查,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等事件,經選任聲請人
為關係人周○○、張○○(下稱關係人2人)所生未成年子女張○
○、張○○之程序監理人,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
完畢,並提出程序監理人報告書供本院參考,是聲請人自得
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。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提出之訪談時間
表及工作紀錄,暨本件執行職務之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
度、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及關係人2人對報酬之意見等
一切情狀,認聲請人請求報酬3萬元,要屬合理,應予准許
。再參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5號案件裁定由聲請人擔任上
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,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,
上開報酬應由關係人2人共同負擔,方屬公允,爰命由關係
人2人平均分擔程序監理人之報酬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雅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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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