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
聲 請 人 吳家正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,
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
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附註: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
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