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10號
ULDV,114,司拍,10,202503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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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
聲 請 人 洪秋香

聲 請 人 游璟屏

前列二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林仁全
相 對 人 蕭勝陽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
用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2年8月18
日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2,000,000元之普
通抵押權,該抵押權已於112年5月18日辦妥登記在案。詎清
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不依約清償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、借據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
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
附表: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元長鄉 青山 830 896.00 全部
附表: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(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(平方公尺) 範圍 001 11 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雲林縣○○鄉○○路0○0號 農舍、加強磚造、2層 一層122.59 二層144.46 騎樓26.55 293.60 陽台 61.05 全部             
附註:



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 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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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