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883號
ULDV,114,司執,11883,20250325,1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883號
債 權 人 楊雅筑
代 理 人 陳淑香律師
債 務 人 吳冠明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人阮氏富
吳茂霖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吳冠明對第三人啟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係設址新竹 縣,此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 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