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66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譚弦凱即譚文凱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1 、2 項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債權人聲明因無法知悉債務人之財產狀況,爰請求調查 債務人之所得、勞保投保資料,並准逕予強制執行;依本院 勞保、所得查詢結果,債務人現任職設於嘉義縣朴子市之奇 欣有限公司,非在本院轄區,又查無債務人所得資料,依強 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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