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5號
聲 請 人 張耕維即德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未據繳足裁判費,查本件聲
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5條,應徵聲請費1,500元,惟聲請人僅繳納1,00
0元之聲請費,請另補繳聲請費500元。爰依同法第26條第1
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
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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