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94號
ULDV,114,司促,994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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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94號
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張世民


債 務 人 柯智遠

沈錦霄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37,479元,及
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雲林縣斗南鎮農會
其它指標利率加年利率為0.923%機動計息,目前年利率2.60
8%計算之利息,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,暨自113
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
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,284,000元,及自113年10月12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其它指標利率加年利
率為0.773%機動計息,目前年利率2.458%計算之利息,如遇
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,暨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
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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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