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60號
ULDV,114,司促,1660,202503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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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
聲 請 人 黃俊嘉
代 理 人 蘇石修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未據聲請
人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
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
附註: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
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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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