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
聲 請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峻瑋即蔡政華之繼承人、蔡婷恩即蔡
政華之繼承人、張伶榕即翁子捷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
令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附註: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
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