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85號
ULDV,113,重訴,85,20250303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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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8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盟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祺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550萬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2,3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廖千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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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