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優先承買權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69號
ULDV,113,重訴,69,202503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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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
上 訴 人 林憲昌
被 上訴人 黃成滄
王美雪
王心妍

唐雪平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19,11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,252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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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